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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(免)税政策调整完善

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(免)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17年第35号,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,明确自2017111日起,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(简称“综服企业”)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,由“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”,调整为“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”。这意味着综服企业的“代理身份”得到明确,生产企业成为退税主体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摘自:国家税务总局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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